2019年湖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选举制度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
(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即物质、组织和法律。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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