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年湖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选举制度

来源: 2019-06-12 23:46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

(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即物质、组织和法律。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