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卫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仇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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