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卫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根据刑法规定,贿赂只限于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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