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备考考点——公海及公海制度-国际法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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