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备考考点——保险人的解除权-商法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一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否则将归于消灭。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