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备考考点——机构的概念和特征-宪法
1.阶级性。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机构,其本质取决于的本质。
2.历史性。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的发展变迁而变化。
3.强制性。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机关则以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
4.组织性。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机关、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构成有机的系统。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权力机关、主席、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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