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备考考点——侮辱罪的认定-刑法
出于报复等心理对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犯其性的自主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如甲出于报复当众或者在非公共场所强行脱掉妇女乙的衣裤的行为),是对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侵犯,也是对妇女名誉的侵犯,但针对妇女而言,性的自主权这一权益性质重于其他方面的名誉,于是刑法对侵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换言之,除强奸罪之外,侵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行为。据此,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将上述甲的行为认定为侮辱罪,则存在疑问。与单纯侵犯名誉的侮辱罪相比,甲的行为更为严重地侵害了乙的性的自主权与性的羞耻心,仅以侮辱罪论处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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