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备考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商法

来源: 2019-06-24 22:12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有形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