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常考考点——法律知识之刑法-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根据刑法规定,贿赂只限于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例题】王某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解析】A。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了33个罪名,这里重点介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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