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常考考点——法律知识之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身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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