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学招聘-公共基础常考考点——法律知识之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权。
三、经营者担负的主要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主要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证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身份标明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凭证、单据的义务;(7)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担保义务;(8)依法定或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四、消费权益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