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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来源: 2017-09-23 15:12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6.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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