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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

来源: 2017-09-23 15:54

  特别提示

  《合同法》第142·149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1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都是关于买卖合同凤险负担的规定。但是,它们都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述法条的约定,以约定为准(约定优先!),上述法条就没有上场的机会了(见例1和例2)。这也是为什么一旦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CIF或FOB等贸易术语后,风险须自"装港上船"才移转给买受人的原因。

 

  例1.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①甲、乙就风险负担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 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了。约定优先。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

  1.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3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经过深思熟虑后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泥石流倒塌。①人生满风浪。此例中存在"好多风险"。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特指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消灭之前,房屋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毁损、灭失时(因此,甲无义务再向乙交付房屋!),乙是否应当支付价款,甲收取的价款应否退还的问题。③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特指"价金风险"。



  2.概念的深度理解。

  (1)时间因素。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风险负担属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此时,买受人并不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而属于民法上的其他风险问题(见例4?例6)。













  (二)风险负担及其移转的原则规定(★★★)






  例13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①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担。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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