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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3):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来源: 2017-09-23 15:55

 1.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之概述。举个例子: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三辆奥迪A6L (2.0T)汽车,每辆价款41万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故称之为"基本型")。

  (1)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的含义。在前述例子中,如果甲交付给乙的汽车存在物的瑕疵,甲对乙构成违约,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违约责任受到双重时间上的限制:













  典型真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特别提示
 对于隐蔽瑕疵,未约定检验通知期间的,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受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对此强调两点:  (1)任何二个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就此瑕疵通知出卖人的,丧失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比如,买受人尚未发现瑕疵(合理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因而未对出卖人提出异议,但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已满2年,买受人不得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2)两个期间的起算的不同。"合理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2年最长期间的起算点是"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3.买受入违反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了两个方面:(1)前述检验期间、合理期向、2年期间(或质量保证期向)经过后,卖受人才对数量瑕疵与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无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枉。(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前述检验通知斯间经过后,买受人才提出异议的,若出卖人为了顾及名声(或出于其他考虑)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后,不得翻悔。


  典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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