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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来源: 2017-10-29 15:30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知识点是民法中的易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两者的概念和区分掌握得不牢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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