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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考申论范文:治理“泔水猪”乱象需多方施策

来源: 2019-01-22 13:41

              夜幕降临,通州北堤寺村一处大院内陆续驶出多辆货车,奔向北京城区的餐馆,从餐馆拉出一桶桶混着油脂剩饭的泔水,最终运回大院给数千头生猪食用。大院内的养殖户说,这些泔水猪一般三四个月出栏,“卖到外地”。(4月16日《新京报》)

“泔水猪”乱象并非近年出现的新问题,而是早已有之且屡禁不止的“老毛病”。鉴于“泔水猪”背后存在着提供者、承运者及使用者的黑色利益链条,治理“泔水猪”就当追根溯源、多方用力、综合施策。

首先,必须矫正认识误区。也许,在一般人看来,把人们餐后余下的残羹剩饭用来喂猪,既是许多农家过往的习惯做法,也作为节约资源和废物利用的有益之举。但透过专家的科普解读,这种认知其实是一种误区。资料显示,直接用泔水喂养的猪,发病率比正常饲养的猪高30%到50%,不但容易引起动物感染沙门氏杆菌、大肠杆菌等10多种传染病,而且由于病原体寄生在猪的体内繁衍,还可造成多种人畜共患的疾病发生。治理“泔水猪”,就需把这些信息告知饭店的经营者、用餐者及生猪的养殖者。只有全体国民都知晓泔水喂猪的危害,“泔水猪”才有望得到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和公民举报。而这恰是“泔水猪”治理不可或缺的民意共识。

其次,给餐余泔水找出路。政府打击“泔水猪”,必须抓住源头搜集与无害化处理两个环节。一是变私人偷运为政府规范。鉴于厨余垃圾量大面广及事关环保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将厨余垃圾清运列入餐饮企业的应尽责任,由企业主动将泔水运往政府划定的收集地点,政府可以适当免税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企业和为其减负。二是政府加大对餐余泔水无害化处理的财政投入和设施建设。

其三,加强常态化监管。《畜牧法》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的规定中,就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情形。近年来更有上海、济南等地出台地方性规章,明令禁止用泔水养猪。在我国香港,如果餐饮企业私自处理一桶泔水,就将面临高达6000港币的罚款;而在国外的澳大利亚,饲养泔水猪不仅要面临罚款,更有可能被取消从事养殖业的资格。

徒法不能自行,治理“泔水猪”,不能仅靠企业的道德自律与行为自觉,也不能寄望于时紧时松的阶段性整治,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运用公开曝光和信用评级的手段强化社会监督。只有让不听劝告、不服监管、不尽责任、我行我素的违规者付出得不偿失的违法成本,“泔水猪”乱象才有望得以收敛和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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