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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个税改革

来源: 2019-03-15 14:18

   热点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任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该税种除了具备其他税种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主要的是要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除了给纳税人带来直接红利,更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重大转变,进一步增强了个税和整个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影响必将十分深远。
 
  此次个税改革有三大亮点:
 
  一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有所提高,从目前的每月3500元,即每年420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
 
  二是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拟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一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是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公考角度解读
 
  [权威论述]
 
  个税改革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税负降低了,实际收入增加了——李克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是调节经济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李克强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李克强
 
  [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起到了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这是个人所得税最基本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因其税基广泛,税收来源丰富且采用累进税率而成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收入可靠,使得国家能够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少部分人掌握有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创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
 
  导致社会各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可以直接减少社会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又由于其采用的超额累计税率制,可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社会成员间的可支配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缓解社会矛盾。  
 
  三、个人所得税还具有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
 
  当整个社会的经济形势向好,经济繁荣,发展迅速时,居民收入随之相应增加,根据个税累进税率的原则,一般来说,原来处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收入可能会超过起征点从而开始缴税,原来处于低税率档的纳税人可能收入会增长。
 
  [意义]
 
  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科学性、公平性。本次个税法修正,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大幅减税,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新的税制有利于国家现代化治理。个税改革后,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相当部分的个人将直接与税务机关“面对面”,个人的纳税意识将不断得到强化、提升。同时,新税制的实施还将推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家治理的信息化水平。税收一头连着国家,一头连着纳税人,新个税法的实施将从多方面塑造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个税改革实施的难点]
 
  一是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目前,在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还未能实现跨征管区域的顺利传递,同时外部配套条件还比较缺乏,例如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特别是一些能够提供个人收入和经济往来有效信息的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税务部门并不能直接共享它们的相关信息,或者相关的共享仅限于事后的情报交换,如何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决定着个税征管模式转变的速度与质量。
 
  二是专项费用扣除的标准性。本次改革提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将直接影响到具体人员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很明显,上述专项费用扣除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如何制定出符合民意诉求和地区差异的标准,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二是如何判定上述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也需要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简便易行的具体要求。否则,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进行甄别与核实,会影响政策红利的实施效果。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对个税立法部门与征收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是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相对于企业法人,对自然人的避税认定与处罚会面临更加复杂性的局面。我国税收征管力量长期集中于法人层次,自然人的征收管理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更多是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为,如自然人股权转移等。因此,自然人的财富更加容易隐匿与转移,要实现与企业纳税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税功能,从信息技术、人才储备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何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自然人逃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更需要多部门甚至跨区域、跨国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四是税收征收方式的适应性。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劳动所得)更多是采取代扣代缴方式,这种模式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就必须提升个人申报的覆盖面与准确性。众所周知,即使是实行多年的年度12万元自行申报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实,要广泛推行自行申报制度,需要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便利与帮助,同时在短时间内进行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这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无疑也会增加了征管难度与成本。
 
  [对策措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新个税法通过后,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成为当务之急。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个税法精神,特别是在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上,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便于纳税人享受红利,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
 
  在法律实施中,需多方共同努力。对纳税人而言,需要了解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依法纳税,不能逃漏税;对税务机关而言,应构建起高效的征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确保税法的顺利实施。
 
  个税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不断跟进。随着税收征管与配套条件的完善,应不断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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