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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考试2014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利器: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刑法

来源: 2017-06-06 17:14

一、刑法特征分析

(一)总论内容是重点

连续几年的真题涉及对刑法的考查大多注重对刑法总论的考查,重点内容是犯罪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内容。我们以一道真题为例讲解一下遇到这类题目时,我们如何去应对。

【例题】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遇到这题时,如果没有学习过法律相关知识,这题做起来肯定有困难。但如果在自我学习时,或是接受相关考试训练时了解过相关的知识,这题就显然容易得多。这题考查的知识点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类。其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故意是罪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是一种有目的的追求。间接故意是罪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对犯罪结果听之任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罪犯因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犯罪结果可能会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罪犯因过于自信能够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本题题干中,我们可以发现甲并不希望丙死,而是对于丙的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没有阻止丙,所以结合概念,我们不难发现甲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应选C。

(二)分则的综合性趋势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认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但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捐款

大家拿到这个题目,如果你没有过硬的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功底,这道题目是相当之难的。我们来看选项,基本上没有一个选项是可以轻而易举排除掉的。每个选项都涉及刑法的两个以上的重要知识点。遇到这样的题目怎么办?一是要冷静下来,认真看选项,找出选项的破绽;二是要学会运用已经学过的知识去断定选项的正确与否。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A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到底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持的心理态度,到底是故意追求还是无意过失。我们分析可知,肖某肯定不会想杀死这名幼儿,所以可以排除故意的可能,A选项不对,事实上,肖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C选项涉及选举权的行使,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享有选举权,C选项也错误;D选项关于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故D选项错误;再看B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是单位犯罪,大家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有印象的话,肯定知道对单位犯罪我国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刑罚,所以B选项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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