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法成为重点复习对象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
B. 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 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当年5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ABCD四个选项都是当年被媒体广泛报道的重要改革内容。A选项严明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明显违法修正案的规定,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不应选。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选项说法,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故不准确。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通观本题几个选项的设计,都非常具有时效性,与时下的热点联系紧密,如反腐问题。这也是大家今后复习考试的一个方向。
二、应对策略之详解
(一)理解刑法的基本知识构造是关键
学习过刑法的同学肯定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分刑法为总论和分论。分论是有关刑法具体罪名的规定,从刑法典颁布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截至目前,我国刑法分论共规定了十章451个罪名。有些同学一听就吓傻了,这可怎么复习吗?大家不必庸人自扰。这十章罪名出现的频率并不是很多,就算在专业的司法考试中,这十章罪名并不会全部出现。十章罪名都是有侧重点的。重点就是刑法分论第四、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都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等之类的。而这些内容都是能够通过生活常识加以理解和把握的,大家不必去死记硬背罪名的概念。我们复习的关键点在于能够把握具体罪名指向的具体情形。
刑法总论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刑法总论学理上把其划分为三大块内容: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其中刑法论规定的刑法的概念和原则,这些大家不必太在意这部分知识。这部分内容十分少且重难点突出,重点把握刑法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概念即可。其余部分的可考并不是很多,出题时就算有涉及一般也容易判断。犯罪论是刑法总论的重点,其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应当符合的主客观条件,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本身十分复杂,而且学说林立,但涉及与考试相关的知识都是被正统学说认可的一些基础理论,大家不必惊慌于这部分的知识点,只要掌握这部分的基础内容,如犯罪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故意与过失,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就应付考试而言没什么大的问题。值得提醒的是,对于犯罪论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形态问题要特别注意,考试时候容易出这样的选项。至于刑罚论,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只要知道我国的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时间等基本常识即可。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四种。
(二)心态和做题方法的运用会险中求胜
纵观近几年的真题,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刑法学出题的侧重点。其出题的总体思路不会太偏,都是通识性内容,并不涉及非常艰深的刑法学思想和理论难题;都是一些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一般公民所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透过每年的真题,我们会看到一些个刑法的基本要点,每年考试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这个重要内容告诉我们,大家要反复研习真题,在做真题的过程中,对选项也不要放过,要学会适当去记忆,把选项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记忆到脑海里。
在平常学习和考试时,遇到的有些内容大家可能并不是十分熟悉,但也不必惊慌,应对一个自己不熟悉的知识点,应该学会运用选择题的排除法和自己的第一印象以及法律基本常识去判断,切勿纠结,改来改去,确定之后,除非有完全的把握,否则不要轻易去修改。另外,大家在做真题的时候,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哪个选项是正确答案,就要学会运用一些方法,例如排除法和推断法,从已知的知识点和选项去排除,依次确定答案,这样可以提高做对题目正确性的盖然率。愿这篇短文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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