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1):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民通意见》第71条)。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不是鸡毛蒜 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 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④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
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①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见例1)。②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2)。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
例1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论赝品,就以5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乙并交付。事后得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0万元。①甲对画品种的误认系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误将名人真迹当作赝品),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结论: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例2甲收藏了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对标的物性质无认识错误,仅对标的物价值认识镇误,不成立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这就是 《民通意见》第71条没有出现“价格(价值)”一词的原因。看来,早在198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3甲有一套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遂以50万元的市场价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料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订立合同时该房屋主要是生活资料,现在该房屋主要是生产资料)。②因甲订立合同时对房屋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不成立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③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解除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2.“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 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见例4)。
例4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问:关某应按标价(1000元)付款还是应按市场价格(400元)付款?答案:关某应支付市价(400元)。
第一,分析的思路:①现在,对关某取酒并饮用的行为(以推定方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之法律意义出现了争议:到底应当认定为“作出了买卖的承诺”,还是应当认定为“作出了赠与的承诺”?这需要解释。②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会呈现不同的法律面相。
第二,若按“意思主义”解释规则操作。①“意思主义”,即解释法律行为时,须探究表意人内心的真意,以表意人内心意欲的内容为准。②因关某当时的内心真意认为是赠与, 所以,应将关某的行为认定为“赠与的承诺”,而酒店(标价陈列洋酒)系“买卖的要约”, 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重大误解 的问题。关某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责任的内容均为向酒店赔偿市价。
③结论:关某应支付市价(400元)。
第三,若按“表示主义”解释规则操作。①“表示主义”系当今的通说。指为了顾及意 思表示相对人的合理理解与信赖,并保护其交易安全,解释法律行为时,须探究表示行为的 规范意思(以一个理性相对人合理理解的内容为准)。②在题目交代的场景下,关某的行为的客观含义应被理解为“买卖的承诺”,经由这样的解释,就在关某与酒店之间成立了以标价 (1000元)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关某须按标价付款。③这样解释,关某未能实现意思自治。同时,经由这样的解释,关某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第一,关某误将买卖当作赠与,对法律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关某的行为被解释为买卖的承诺,而其内心的意愿系作出赠与的承诺,表示与内心不一致;第三,关某因此将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关某可因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撤销后,关某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责任的内容均为向酒店赔偿市价。④结论:关某应支付市价(400元)。
第四,结论:(1)重大误解与法律行为的解释唇齿相依。重大误解系解释的结果。“解释先行于错误”.
(2)“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见例5和例6)。
例5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 kod'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经由解释可以确定,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而不是鲨鱼肉。②甲乙的合同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100吨鲸鱼肉买卖合同,而不是鲨鱼肉买卖合同。
例6甲有A车(帕萨特)与B车(迈腾),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出价18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速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A车(帕萨特)写成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A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A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书上错写成B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18万元出售A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这里首先有个解释的问题。
(3)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列两种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见例7和例8)。
例7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12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13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①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撒销。②甲的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但该错误有利于甲,乙不知而承诺的,甲不得援用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合同。③此例放在中国,略有水土不服之感。你我抱残守缺,如此理解得了!
例8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10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甲发现自己的错误后,立即电话告知乙,售价是11万元而非10万元,乙立即回复愿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13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意思表示不利于自己,且构成重大误解,但乙愿意接受甲之内心所欲(售价11万元),排除甲的撤销权。②结论: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1万元的买卖合同,甲不享有撤销权。若非如此,甲将因错误而获得重新实施法律行为的机会,令其法律地位较之未出现错误时更优,有违诚实信用。
3.”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换言 之,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劫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9)。
例9为了增进与女友乙的感情,甲花28888元购买了一枚3克拉的钻戒。甲将钻戒交给乙时,乙正告甲曰:”你误会了!我已经结婚了,只是出来玩玩。我老公也没意见。“①真是天大的误会。但甲仅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对买卖合同的内容并末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钻戒买卖合同。②换个角度看一看!重大误解制度旨在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而动机是私法的禁忌,狭义的动机不属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所以,当发生狭义的动机错误时,意思表示的内容仍然是真实的。此例中,甲虽发生动机错误,但甲表达出来的意思和甲内心的意思都是”以28888元在该商场购买该钻戒“,二者是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③甲欲使其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内容。比如约定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若我和女友乙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或者约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若我和女友乙确定不结婚,则该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4.关于重大误解的最后三个交代。
(1)第一个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之问题(见例10)。
例10甲欲将一辆汽车以20万元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告诉乙时说错了,说成:”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卖给你。“乙随即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约。“丙是甲的使者。①若丙过失(比如记不清了)传达错误。甲须承担丙过失传达错误的风险,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但甲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买卖合同。②若丙故意(比如使坏)传达错误。甲无须承担丙故意传达错误的风险,丙传达的不是甲的意思,而是丙自己的意思。甲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乙,乙尚未取得承诺的资格,甲、乙间不成立实卖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
(2)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偾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1)。
例1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误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时,丙对甲的信用状况发生重大认识错误。②但是,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证人就是干这个的。作为例外,丙不能主张重大误解。
(3)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①隐藏的计算错误(见例12);②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13)。
例12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甲让乙报个总价。乙内心决定每收费100元,因乙误将1000㎡粉刷面积误估为990㎡,乙对甲表示:”全部粉刷费用为99000元。“甲表示同意。①乙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其计算错误系隐藏的计算错误,应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②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例13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粉刷面积共1000 ㎡,每㎡粉刷费用100元。无优惠,不打折。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99000元。“①甲、乙间就粉刷费的计算标准已经达成合意(粉刷面积共100㎡,每㎡粉刷费用100元),仅在汇总时出现计算错误。②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按照前述”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处理。即解释为”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10万元。“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解析]①关于A选项。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而非可变更、可撤销。故A选项错误。②关于B选项。甲 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事实行为,无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余地。故B选项错误。③”解释先行于错误“!故C选项正确。④关于D选项。一方面,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构成重大误解。另一方面,乙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合同法》第47 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而非可变更、可撤销。故D选项错误。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