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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3):善意取得②

来源: 2019-07-08 10:52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 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9)。(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故得对相机的质权。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该质押合同中,仅出质人乙负有交付质物的主给付义务,丁无对应的主给付义务),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書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


  例9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10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①《物权法> 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②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相反,丙以为汽车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③可见,善意取得留置权与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造不同,后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故与无权处分无涉。


  典型真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 59题一ACD)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解析]①质权人甲谎称自己为所有权人,将电动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符合善意取得质权的构成要件,丙因善意取得享有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214条以及〈〈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若质权人甲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乙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善意取得质权后,丙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当然,D选项不严谨,应将“乙可向丙索赔”改成“乙可南有过错的丙索赔”。


  特别提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我们知道,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总是受到优先保护。但是,若无权处分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见例11)。


  例11甲将自己的一部相机借给乙(14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不知乙无权处分> 亦不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相机。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模拟题一AC)


  A.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解析]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该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③在物权法领域,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对丙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甲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④综上,应认定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相机,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1.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


  3.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2),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13)。


  4.若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5.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2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盗赃,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返还相机。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向丙支付的6万元,只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是违约责任呢?因为丙、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或者在撤销(因欺诈)合同后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例13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遗失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因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补偿丁支付给丙的6万元费用 (有偿回复请求权)。③甲、乙补偿丁 6万元后,可向丙追偿。


  特别提示 《物权法》第107条属于《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在两个重要的例外: (1)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见例14)。 (2)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见例15)。


  例14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①根据通说,《物权法》第107条不适用于货帀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设有明文)。原因:占有即取得所有。②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戏,只能另想办法。③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例15甲的一台电视机被乙盗窃,因故障,乙送至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因乙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模拟题一BD)


  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①电视虽为盗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丙不知该电视非属甲所有,且丙不知该电视机为盗赃,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丙即可善意取得电视机的留置权。②丁侵夺了丙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丙对丁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若丙1年内未对丁行使该权利,该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且丙的留置权亦于此时消灭(《物权法》第240条就是这个意思)。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2)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着担保物杈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重点是需要掌握《物权法》第108条。该条仅适用动产。根据该条,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但有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见例16)。


  例16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不知乙享有抵押权)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模拟题一 BC)


  A.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辨析]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丙、丁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故A 选项错误。②丁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8条,丁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后,该电脑上的抵押权消灭(因丁不知该抵押权存在),故C选项正确。④乙的抵押权因丙实施无权处分而消灭,但由于丙对于乙之抵押权消灭不具有过错(无法预见),不构成侵权,乙无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锗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无过错,则无责任。


  2.债法效果。善意取的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见例17)。


  例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丙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③乙、丙在债法上的关系: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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