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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13):共同保证

来源: 2019-07-08 11:03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 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注意:是份额,而不仅仅是数额。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例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亿万富翁)、丁(个体户)提供保证,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后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 80万元的担保责任。①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②因丙、丁分别与乙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③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④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甲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


  ①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a)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b)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


  例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 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获得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①丙、丁、戊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因而其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有的保证人均无先诉抗辩权。②丙、丁、戊均未约定共同保证的责任份额,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均对债务人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只能先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④丙向甲行使追偿权以后,对于甲不能请偿的部分,按照丙、丁、戊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行使追偿权。本例中r由于丙、丁、戊没有约定内部比例,推定其内部份额均等,则丙可以向丁追偿20万元,向戊追偿20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VS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保证方式,指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强调的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2)“连带共同保证”指的是共同保证,指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与先诉抗辩权无直接关联。强调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例3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丁也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现甲不履行到期傳务。①丙、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彼此对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有权请求丙承担 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乙也有权请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②但丙、丁的保证方式不同,一个是一般保证,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丙、丁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一个享有先诉抗辩权,一个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带责任保证。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乙请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无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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