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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1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 2019-07-08 11:04

《担保法解释》


  第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屈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i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民事诉讼法》


  第239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见上面的例1和例2)。So,“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25、26条行使债权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由保证期间转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4条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So,“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担保法解释》第34条)。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 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见例3)。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见例4)。


  例3 (和例1对应)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曰作出生效判决。则从判决生效之曰起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乙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整个诉讼期间不开始计算!)。③须注意:甲对乙的债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 至2011年3月1日,因乙于此期间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曰起重新起算,裉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重新起算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④没错!此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期间与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重合。


  例4 (和例2对应)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从乙对丙提出请求之曰起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丙对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S)年8月2曰至2011年8月1日。③甲对乙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9年3月2日 至2011年3月1曰。④须注意:《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对丙提起诉讼,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仍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丙对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1)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2年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偾权人持续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则为1年、3年、4年)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6条)。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①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见例5)。


  例5 (和例3对应)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曰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曰作出生效判决。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前述(例3)阐释的理由,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均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②假设2013年2月1曰(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6个月内)。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乙对甲的债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止。③主债务中止的原因是,诉讼时效期间所剩无几(6个月内),乙丧失对甲主张债权的能力。同样,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乙也丧失了对丙主张权利的能力,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在最后6个月内,亦应中止。④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中止。⑤理解的秘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


  ①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见例6)。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见例7)。


  例6 (和例3对应)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曰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自即日起向乙履行债务。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前述(例3)阐释的理由,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均为2011年4 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②假设乙于2011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此举将使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自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假设法院于2013年6月1日确定甲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那就从2013 年6月2曰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③由于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乙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丙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如果乙于2011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那么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6月2曰重新起算时,乙对丙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了(最后一天是2013年4月1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④故《担保法解释》第 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中断。⑤理解的秘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例7 (和例4对应)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 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丙的保证 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例4丨阐释的理由,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曰至 2011年3月1曰;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8月2曰至2011年8月1曰。②假设乙 」于2011年2月1日请求甲履行债务(请求后乙即返回家中等待),则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乙主 张权利而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曰重新起算丨自2011年2月2曰至2013年2月1曰)。同 时,由于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请 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障碍,故乙于2011年2月1日请求甲履行债务行为不能产生中 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③故《担保法解释> 第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中断。④理解的秘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典型真题


  〔I〕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03年·卷三·42题一AD)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宁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II〕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6年·卷三·59题一ABC)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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