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17):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来源: 2019-07-08 11:04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