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7):承诺规则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21、23、28、31条)(★★★)
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意思实现)。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②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1)。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 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②《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迖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见例2)。
例1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向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①《合同法》第 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有效。
例2 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①乙4 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②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
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
(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双方又未约定的,分两种情况: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所谓“即时”,指客观上可能的迅速。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祚出承诺。再如申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见例3)。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的起算: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邮戳日)或者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传真(快速方式)到达之日开始计算)。
例3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他,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3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②乙的承诺3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 “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人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 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11题一D)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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