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成绩计分原则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省 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 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8年6月30日)。以上加分人员应在报名时由本人提出,由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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