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和领导人换届
1.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3.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5.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6.首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7.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王岐山
9.《宪法》取消国家主席连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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