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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来源: 2019-08-04 12:10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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