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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考试2014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公告(5)

来源: 2017-06-20 15:43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法律业务知识×4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进行排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并列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九、公示与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按照管理权限,对拟录用人员在省、市州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单位、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中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还应在其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从乡镇事业站(所)长、中心主任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还应在其所在的县(市、区)、乡镇分别进行公示。

(三)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录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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