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醉驾丢公职当然要一刀切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可能被开除公职。有些专家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公务员醉驾可不予开除。(相关报道见本报6月30日A12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目前也有公务员因醉驾丢掉公职。
对于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一律开除,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其一,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起表率作用。公务员醉驾没有"罪加一等"也就罢了,反过来要求"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其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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