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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考试公考加分政策取消 铺就公平竞争之路

来源: 2017-07-06 11:09

加分政策于法无据

据相关报道指出,此次各地清理公务员考试加分,缘于原有加分过多过滥,不仅没有达到"鼓励奉献、促进公平"的预期目的,反而由于加分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过程不透明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引发许多矛盾。

首先,各地自行出台的加分政策大多于法无据,缺乏公信力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公务员法》规定了一种可享受"照顾"的情形,即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法律限定了"照顾"政策的适用地域--"民族自治地方",即非民族自治的省、市不适用本政策;限定了"照顾"对象--"少数民族报考者",非少数民族报考者不在此列。而包括此条规定在内,任何法律、中央文件包括中央部委文件都没有"公务员报考者可享受加分"的规定,即便本法第21条,对于"照顾"也只是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并未明确"照顾"的形式,是加分还是别的什么,如报名、政审、体检条件放宽。这就是说,各地的加分政策事实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失去了这一政策获得社会认同最根本的基础。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误解,有的考生认为历来中央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的政策中有报考公务员加分的规定,当初为了这一加分、能当上公务员的承诺而投入基层,如今取消加分政策,觉得很冤。事实上没有这样的规定。目前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和就业的文件,最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其中有关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享受政策的部分,只是说"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只是规定了提高招考录用比例,并未提出给予加分或特殊照顾;另一相关的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也只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 "仅仅规定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具有同等的报考资格,也未给予特殊的照顾。可见,一些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和社会人士认为"加分有据"只是一种误解,在中央最高层面从未做出过这样的政策规定,因为这很明显是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的。因此,一些地方对部分具有特殊情况的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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