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堵住制度上的漏洞,更应该注意校正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失衡
这件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女教师患癌遭开除"的余波尚未平息。
当然,也有许多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人指出,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法律首先应被尊重。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劳资双方共有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毕竟,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财力对所有病患完全兜底,保障企业合法的用人自主权,才能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也许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并未以超过医疗期的名义起诉来解除合同,而是以刘伶利等人"连续旷工"作为开除的理由。尽管一审、二审法院都未支持这一事由,但刘伶利的胜诉,并不意味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存在。员工一方在这起诉讼中之所以获胜,是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让"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是请假而非连续旷工。否则,遇上用人单位"不认可"甚至"死不认账",而员工又拿不出有效证据,那么患病员工就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尽管劳资之间的有情有义,从法律上讲只是一个期待而不是强制性义务,但有一点毋庸置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程序不容绕道,法律底线不容突破。给劳资争议足够的说理空间,也给人与人之间的温情留一些余地,于企业、于员工、于社会都是有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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