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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观点:
所谓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对应的保费不计入个税税基(也即超出个税起征点的应纳税所得额),可递延至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时)再酌情缴纳个税,而由此时间周期所造成的复合利差部分,或者说少缴的那笔钱,就是财政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可另一方面,在我国养老金缺口日益加大、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之际,尽快启动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相应增加个人商业保险的占比,是增加养老金替代率、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的必备选项,也是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趋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截至2014年底,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就高达1万亿元。
具体而言,年内即将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为700元/月/人,这一限额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确实具有部分激励效果,但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下、尤其是月收入仅为4000-6000元的绝大多数人群,其激励效果却近似于无。所以为确保相对公平,未来有意全面推开的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有必要在明确区域分类(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和小城镇)的基础上,结合个税调节推出差别化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将"公平"视为其核心出发点,将"城乡并轨"作为重要前置条件,切忌造成"大补有余,而小补不足,甚至无视不足"的政策落地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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