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考试2015湖南公务员考试辅导:以“治理超限超载”为主题的申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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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日益严重,逐渐成为危及道路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超限超载现象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以来超限超载现象骤增,问题日渐突出。如何治理超限超载,维护安全值得思考。
【参考范文】
谈"执法"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让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无法让好人充分做好事"。制度可以约束个体行为,但制度往往是静态的规则,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既需有完善制度之识,亦须执行制度之手,方能发挥制度效用。
多年来,我国公路超载超限问题日益突出,俨然成为危急道路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乃至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殊不知,超限超载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源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制缺失;另一方面在于执行治理超限超载制度的力度不足、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乏力共同作用于公路运输领域,致使超限超载现象与日俱增。要治理超限超载,完善制度并提高执行力是重中之重。
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制度是治理的前提。依法、科学、民主是政府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三原则的首要构成要件。而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落实政府职责的前提。在治理超限超载时,不仅要出台法律,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向违章车辆发出违章传票,明确罚款金额,对屡次违章者采取司法行动;也明确货主和运输企业需承担的责任;还需统一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中的处罚标准等,让超限超载的治理有法可依。同时要明确各部门职能,将各地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有法可依仅是治理超限超载的第一要素,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不仅要有法可依,还需执法必严,提高治理超限超载的执行力度。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由于检测站点偏少,管理、执法难以到位,一些执法站点迫于压力,采取"以罚代管",交罚款就放行,更有甚者,检测站点的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对超载车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乃至沆瀣一气。实际上,宽松放行并不能提升货运行业的安全运输意识,约束运输行为,相反却客观上造成超限超载愈演愈烈。为此,交管部门要转变执法方式,将超限的驾驶员登记在案并口头教育和警告,二次超限采取司法诉讼;对玩忽职守的交通执法人员采取行政问责,严肃处理,以壮士断腕之心解决超限超载问题。
法律制度是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运输行业头颅之上,也是遏制超限超载愈演愈烈的一道屏障。如若法律被束之高阁,超限超载就会被隔在屏障之后而无法突破。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既是在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也能运输行业秩序,是治理超载超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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