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3年质量工程师报名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2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9:00-3月29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考生在网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后须上传本人相片,上传的相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半年内的正面彩色免冠证件照,相片大小应为大一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kb之间。
从2013年起,考生请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及参加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站进行网上交费。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3年3月29日17:00。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省直考生要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省人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相片及准考证等相关资料,进行考后审核。考生提交的相片为制作合格证书所用,务必与报名时上传的相片一致。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3年4月10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上报报名人数汇总表。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考试方式
(一)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2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我省各考点均有配备时钟,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2.凡是处在违纪违规处理期的人员。各市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由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人才交流协会订购或用其它方式订购。
附件:1.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2.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3.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4. 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3年1月30日
主题词:人事 质量△ 考试△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省人才交流协会,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附件1
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一科”)的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提交材料要求
1.《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考全科”第2条第(6)款和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各市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附件2
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省直报名点考生考后证书领取方式选择(请在□内打“√”):□自取;□特快专递。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考全科”第2条第(6)款和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三、声明:
我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本表所填的内容与网上报名内容一致。如不真实、准确、一致,我负由此引起的后果。
报考者(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同志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真实、准确。具备(请在以下□内打“√” ):
□ 报考初级:□考全科;□考一科
□ 报考中级:□考全科;□考一科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1. 单位审核栏内,经办人不签名(盖章),不予受理。
2.审批与发证机构审核盖章栏由省人事考试局审核盖章。
3.发证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件3
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说明: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与专业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新版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对应一致。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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