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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