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注册相关证明规范通知
关于规范全省建设类执业注册相关证明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建设局:
一、新设立企业人员注册证明
为避免发生重复注册等扰乱建筑市场的不良执业行为,出具此类证明的同时,我中心将收回原注册受理单,留存原注册证书,销毁原执业印章,原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返。因证明过期且需延期证明的,必须重新申报除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之外的其他书面注册申请材料。因其他原因需退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凭借证明原件到我中心申请退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必须重新补办。新设立企业获取资质后需重新申报相关人员的注册申请,获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为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检查部门的工作,在出具相关部门有效介绍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已注册人员信息的证明。
注册手续办理中的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确因特殊原因,注册申请人员或聘用单位可凭借受理单或单位介绍信到我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办理中的证明,此类证明有效期为30日。
1.因我省已注册人员注册数据已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数据库联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页(http://www.mohurd.gov.cn/)可查询任何人员的注册情况,故我省不再向外省出具本省人员的未注册证明。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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