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从业登记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九条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信息卡》原件;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2.《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来源:考试大-安全评价师
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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