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1.为保证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和从业后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并完善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业培训体系,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3.申请与协会联合办学的合作单位应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安评委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安评委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定。
⑴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⑶具有完整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队伍;
⑸接受协会管理,能够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为协会拓展工作领域创造条件。
⑴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申请表;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有关资质年检证明复印件;
⑺学校相关人员任命文件。
7.联合办学项目实施前,双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7.联合办学项目确立后,安评委秘书处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予以实施,并负责跟踪实施情况,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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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安全评价师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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