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监督和指导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各机构人事部门负责。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承担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联系电话:010-84287119)。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负责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通讯录(详见附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146 带传真 ,电子邮箱:zcb@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来源:考试大-安全评价师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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