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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建《市政工程》考点: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10:42
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
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9、质检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想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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