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案例分析教材辅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2,除上述以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2,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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