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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知识点:环境保护

来源: 2017-07-18 18:07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综合性规划

 

  应当根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掌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

 

  (2)专项规划

 

  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包括: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期限。①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开工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的,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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