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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理论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 2017-08-15 13: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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