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核电厂安全系统安全功能
a.安全功能;
b.需要安全功能的设计基准事件;
c.设计安全限值;
d.过程安全限值;
e.保护系统通道的数目、位置和性能(4.6条规定的合适性能,至少应包括响应时间、精度和量程)要求;
f.敏感元件的数目、位置和性能(4.6条规定的合适性能,至少应包括响应时间、精度和量程)要求;
g.安全驱动设施的数目、位置和性能(4.6条规定的合适性能,至少应包括响应时间、精度和量程)要求;
h.安全系统极限整定值;
i.安全系统实际整定值;
j.完成安全动作允许的时间;
k.确定安全动作完成的条件;
l.要求安全动作延续的时间;
m.各种场所的正常环境条件;
n.由需要安全功能的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或引起这种设计基准事件的环境条件。
例如:电源的瞬态和稳态条件(电压、频率);其他用途的动力源(冷却剂、压缩空气或压缩气体)的瞬态和稳态条件,温度、湿度、压力、振动、辐射场、负载集合;
o.监督试验;
p.针对下述后果的保护手段:下落的物体、单一结构故障、供水管道泄漏或破裂(局部淹没)、局部火灾、局部爆炸、飞射物、前面第n项规定的环境条件;
q.安全辅助系统的数目、位置和性能要求;
r.启动安全动作的操纵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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