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考点复习:加强重要资源的管理
1.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
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有偿转让,二是无偿划拨,即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规定,为特定类型项目划拨土地。
《项目申请报告》要有"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2.水资源的管理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2)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2)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3)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5.对外汇的管理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6.能源节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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