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城市建筑外观照明要求
1、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教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
2、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敢光。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的观瞻。
3、注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率较高的光源和灯具。
4、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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