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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一般规定

来源: 2017-09-12 17:11

 1、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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