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考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综合性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专项规划
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综合性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③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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