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复习之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2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频繁地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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